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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地锁

时间:2018-01-16 19:20 星期二|责任编辑: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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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收费车位由管理者进行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划定停车位或者设置地锁等装置。

    专家解读: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机动车的日益增多,地锁也逐渐成为市容管理的一个难点。一些单位、小区的车主为了方便停车,会在城市道路上或公共场所设置地锁,让这个停车位只供自己私用。对于这种行为,《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的市容法律法规没有对地锁做出专门的管理规定,让执法部门没有管理依据,现在《条例》明晰了地锁管理的部门,就是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这样就方便执法管理,有效破解了地锁乱象。

    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划定停车位或者设置地锁等装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刘倩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