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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屋顶不能设户外广告

时间:2018-01-14 19:18 星期日|责任编辑: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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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倩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专家解读:

    市市容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区域做了限定,其中,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屋顶就属于禁区。根据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我市在《条例》中对于这一内容也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

    屋顶上的大型户外广告改变建筑轮廓、影响城市天际线,如果固定措施不牢靠或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遇到大风天气,很容易被吹落砸伤行人。因此,我市以创城为契机开展了数轮户外广告整治行动,对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屋顶大型户外广告进行了拆除,其中南门桥到汽车总站沿路就拆除了10余块。大型广告牌拆除后,不仅消除了屋顶安全隐患,市容市貌也大大改观,露出了建筑物原有立面风貌,逐步恢复主干道的天际线,城市变得更加美丽、通透、清爽。

    对于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